【稽查】房企未按交房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被罚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实,你公司可供销售建筑面积201203.93平方米,采取预售方式销售不动产。你公司**尊府项目1#、2#楼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3#、5#楼于2019年1月交付使用,6#、7#、8#于2021年1月交付使用,负一层车库于2021年8月交付使用。你公司2013年8月记账凭证第2号反映购入土地35397000.00元,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其所售商品交付使用的当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确认预收房款收入。
(一)2018年你公司**尊府项目1#、2#楼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应于当期确认收入共计45779104.00元(含税),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为1593785.65元,销售额为40168471.23元,应调增销项税额4016847.12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12月应纳税额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7461274.58元。你公司2018年12月期初预缴税款余额3668737.73元,申报预缴增值税86938.42元,检查调整后本年应抵减预缴税额0.00元,期末预缴税款余额为3755676.15元。
(二)2019年你公司**尊府项目3#、5#楼于2019年1月交付使用,应于当期确认收入;1#、2#楼应按月确认收入,1#、2#、3#、5#楼于2019年应确认收入共计162418921.00元(含税),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为4948966.91元,销售额为143736243.47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3733710.62元,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应纳税额合计0.00元,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为3469294.8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你公司未按交房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50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6-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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